RFC5952,第 4.2.2 節「處理一個 16 位元 0 欄位」如下:
符號“::”一定不用於縮短一個 16 位元 0 字段。例如,表示形式
2001:db8:0:1:1:1:1:1 是正確的,但
2001:db8::1:1:1:1:1 是不正確的。
這川村-03草案暗示了原因:
4.2.2. 1個16位元0字段
「::」不應用於僅縮短一個 16 位元 0 字段,因為它可能會誤導人們認為有多個 16 位元字段被縮短。
但我不確定我是否遵循這裡的基本原理。如果 :: 總是擴展到允許的最大零數量,不是更容易理解嗎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