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inux 發行版的重新發行?

Linux 發行版的重新發行?

如果 Linux 發行版遵循 GPL,而我要重新分發它,我只需要提供原始碼是否正確?例如,假設我製作了一張 4 合 1 多重發行 DVD(我厭倦了刻錄 4 張單獨的光碟,所以我將其設為多重啟動)。我可以分發給其他人使用而不會面臨訴訟嗎?

答案1

我讀http://www.gnu.org/licenses/quick-guide-gplv3.html並將其解釋為明確表示您需要包含來源:

 Both versions of the GPL require you to provide all the source necessary to build the software, including supporting libraries, compilation scripts, and so on.

同一頁面也總結了例外情況,即不必包含來源的情況。

因此:如果發行版採用當前的 GPL 版本,那麼您在重新發行和/或修改它時應該包含原始程式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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